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林业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林业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林业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林业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按照我市林业发展战略部署,结合我市林业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称分设初级(含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林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林业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林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  熟悉林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林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林业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能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林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林业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林业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林业工程项目工作能力,能解决林业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区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林业技术服务工作累计分别满25年或3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6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林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跟踪林业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林业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3.长期从事林业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林业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1.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学会、协会技术奖2项以上;或省级学会、协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

或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4项以上。

(2)参与选育的林木良种(草品种)获得省级审(认)定2个以上。

(3)获得发明授权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5);或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以上。

(4)参与编制已颁布的行业(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已备案的企业(团体)标准2项以上。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6)参与编制完成的省(部)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4个以上。

2.区、县属事业单位(区、县属国有企业)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市属事业单位业绩之一或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学会、协会技术奖1项以上;或省级学会、协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或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4项以上。

(2)参与选育的林木良种(草品种)获得省级审(认)定1个以上。

(3)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以上。

(4)参与编制已颁布(或备案)的标准1项以上。

(5)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培训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被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6)参与编制完成地(市)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4个以上。

(7)主持引进、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等,推广面积累计5万亩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培育合格良种苗木30万株以上。

3.乡镇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场主体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区、县属事业单位业绩条件之一或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2)获得省级学会、协会技术奖1项以上。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或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中型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

(2)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参与编制完成乡(镇)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4个以上。

(5)参与引进、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等,推广面积累计2万亩以上;或开展乡镇主办的培训授课8次以上,累计培训人数500人次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林业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实名推荐,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2.获得国家级学会、协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5),或二等奖3项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学会、协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以上(排名前3)。

3.掌握林业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均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区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林业技术服务工作累计分别满30年或3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6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林业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林业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林业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林业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林业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林业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在林业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1.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学会、协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或省级学会、协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三等奖6项以上。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6项以上。

或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4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大型工程项目4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6项以上。

(2)参与选育的林木良种(草品种)获得国家级审(认)定1个以上,或省级审(认)定4个以上;或培育植物新品种1个以上。

(3)获得发明授权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5);或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5);或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6项以上。

(4)参与(排名前5)编制已颁布的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编制已备案的企业(团体)标准4项以上。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第一执笔人,编制完成的省(部)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5个以上。

2.区县以下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场主体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市属事业单位业绩条件之一或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学会、协会技术奖2项以上;或省级学会、协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

或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4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中型工程项目4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6项以上。

(2)参与选育的林木良种(草品种)获得省级审(认)定2个以上。

(3)获得发明授权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5);或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5);或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以上。

(4)参与(排名前5)编制已颁布的行业(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编制已备案的企业(团体)标准2项以上。

(5)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培训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并被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第一执笔人,编制完成的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5个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林业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推荐,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排名前7);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1),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第1)。

2.获得国家级学会、协会技术奖一等奖3项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奖4项以上(排名第1)。

3.掌握林业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均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数)。

(三)本条中所指业绩均为林业相关领域业绩。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及排名,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五)本条件中“科学技术奖”指由相应层级政府或部委设立或颁发的技术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技突出贡献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等;“技术奖”指由相应层级的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学会、协会所评选的技术奖项,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等;国家级、省级技术奖的金奖、银奖、铜奖对应相应层级技术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省级技术奖未分等次的,由国家级、省级主管部门评选的技术奖对应相应层级技术奖的一等奖,由国家级、省级行业学会、协会评选的技术奖对应相应层级技术奖的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划分:大型项目指国家主管部门立项(下达)或验收的项目;中型项目指省(部)级主管部门立项(下达)或验收的项目;小型项目指地(市)级主管部门立项(下达)或验收的项目。

(七)本条件的中型项目1项可折抵小型项目2项,大型项目1项可折抵中型项目2项;发明授权专利1项可折抵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项;行业(地方)标准1项可折抵企业(团体)标准2项。除破格条件外,本条件中“技术奖”二等奖1项可折抵三等奖2项,一等奖1项可折抵二等奖2项,1个省(部)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可折抵2个地(市)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1个地(市)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可折抵2个乡(镇)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

(八)“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期刊。EI、SCI等境外权威收录检索论文1篇,可折抵核心期刊论文2篇。

(九)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表论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著作,出版著作本人撰写字数,以出版机构证明为准。

(十)项目(技术、专业)负责人或第一执笔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报告、验收报告载明为准。

(十一)本条件中参与科研项目需提供项目结题证书;参与工程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软件著作登记需提供著作权人证明;参与完成的省(部)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须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如评审意见、批复文件等);参与完成的地(市)级、乡(镇)级规划、调查、方案等技术报告须经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如评审意见、批复文件等);本条件中主持或引进、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等的推广面积或培育合格良种苗木株数,需提供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本条件中主编培训教材及本人撰写字数,需提供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本条件中开展乡镇主办的培训授课,需提供正式文件通知和参训人员签到名册。本条件中破格申报条件中成果转化年均产值,需提供专利或成果证书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销售发票。

(十二)在渝单位人员申报条件参照相应层级执行。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技工院校毕业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林业专业领域包括:

1.培育经营类:林草遗传育种、种苗培育、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土绿化与营造林(草)工程、生态空间林草植被恢复、消落带治理;乡村绿化;林草土壤与植物营养;林草高效经营等。

2.生态保护类:林地、湿地、草地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火灾预防与扑救;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

3.生态产业类:经济林与林业特色种植、林下经济;木本花卉、木本油料;生物质能源、林草机械、制浆造纸、林草产品加工与利用;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

4.监测服务类:林地、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与监测;自然保护地管理绩效监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价;碳汇计量监测,森林认证与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林业司法鉴定;林草产业统计研究调查;林草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林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规划、设计、监理与验收;重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湿地、草地可行性研究与评估;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等。

5.生态文化类:森林城市建设、古树名木保护;自然教育;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等。

6.智慧林业类:林草信息技术;林草大数据应用;林草电商等。

7.其他涉林相关专业。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