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翻译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英语、法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朝鲜/韩国语等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的语种(简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语种”),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结合《重庆市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予以聘任;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未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语种,各级别职称实行专家评审或认定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翻译实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译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翻译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三级翻译申报条件
第六条 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可予以聘任,不再进行评审: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
(二)大学本科毕业或具备学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满1年。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第五章 二级翻译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第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具备第二学位,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或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第六章 一级翻译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取得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且满足上述学历和年限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一级翻译职称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
2.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承担重要场合的口译或者译文定稿工作,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具有较强的中外文表达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公开发表的译文。
4.翻译业绩突出,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5.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业绩条件
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完成50万字以上的笔译或翻译审校工作(正式出版,或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2.正式出版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15万字),或正式发表译文3篇以上(译文总字数不少于15万字)。
3.完成50场次以上(每场不少于30分钟)政产学研各个领域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3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4.完成2场次以上(每场不少于30分钟)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1场(不少于30分钟)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5.主研(个人排名前3)省(部)级及以上翻译类课题研究1项。
6.正式出版翻译研究著作1部以上或正式发表翻译研究论文4篇以上。
7.主研(个人排名前3)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文项目1项。
(三)破格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翻译专业人员,取得二级翻译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提供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或省(部)级以上外事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可破格申报一级翻译。
1.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省级政府部门委托的翻译项目2项以上;或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中央部委委托的翻译项目1项以上。
2.完成20场次以上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或完成10场次以上中央部委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
3.被聘为省级以上重大翻译项目评审专家或国际口译员协会(AIIC)会员。
第七章 译审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译审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
2.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3.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4.翻译成果显著,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一级翻译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完成100万字以上的笔译或翻译审校工作(正式出版)。
2.审定正式出版物3部以上(每部15万字以上);或完成200万字以上笔译文稿的审定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3.完成100场次以上(每场不少于30分钟)政产学研各个领域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5场次(每场不少于60分钟)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4.完成10场次以上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完成5场次以上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5场次(每场不少于60分钟)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翻译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
6.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1项以上。
7.在国际权威出版社出版译著1部以上,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译著2部以上。
8.在国际权威出版社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翻译研究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翻译研究论文3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翻译专业人员,取得一级翻译职称满2年,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提供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或省(部)级以上外事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可破格申报评审。
1.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省级政府部门委托的翻译项目4项以上;以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中央部委委托的翻译项目2项以上。
2.完成40场次以上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或完成20场次以上中央部委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3.正式出版译著5部以上,其中在国际权威出版社出版中译外译著不少于2部。
4.出版翻译研究著作5部以上,其中在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不少于2部;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翻译方面的研究论文6篇以上。
5.被聘为国家重大翻译项目评审专家或国际口译员协会(AIIC)会员。
6.主持翻译研究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1项以上。
7.获得翻译研究类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一);或获得翻译教学类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翻译相关专业:指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和翻译学科所包含的各专业,及中国语言文学学科下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条件中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三”,是指不同项目满足2项/3项。
(四)本条件中所指“主持”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组织者。
(五)本条件中所指项目或课题,均指已结项或结题的项目或课题。
(六)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七)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译文”、“译著”,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字数均指个人完成字数,译文、译著字数以中文字数统计。
(八)本条件中所称“中文核心期刊”是指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SSCI、AHCI等收录平台收录的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九)本条件中所称“译著”、“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译著、著作。
(十)本条件所提的国际权威出版社,为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外出版机构指导目录。全国百佳出版社为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全国百佳出版社。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