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专业教练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体育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发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体育发展中心,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体育专业教练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体育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体育专业教练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体育专业人员,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体育专业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 体育专业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现行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体育专业教练员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
(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初级教练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报初级教练须具备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中级教练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第九条 申报中级教练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四)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第六章 高级教练申报条件
第十条 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教练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公开发表体育训练方面学术研究成果一篇以上。
2.获得重庆市体育局论文大赛二等奖以上成绩。
3.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执教,撰写反映本专业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一篇以上。
(三)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九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四)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第七章 国家级教练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教练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取得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三)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一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两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二十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五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两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三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四)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第八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业绩突出的体育专业人员,由两名所申报等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可不受学历和年限要求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一)中级教练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前八名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主管教练,可破格申报中级教练。
(二)高级教练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破格申报高级教练。
第十五条 业绩特别突出的体育专业人员,由两名所申报等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使用。
(一)中级教练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
(二)高级教练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三)国家级教练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2.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体能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其主管训练的多名运动员须达到各级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以训练一年以上,或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为时间界限。
第十七条 对于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群众体育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群众体育领域。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取得的成绩;训练一年以上的人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和输送后取得的比赛成绩;以及所执教人群数量、范围、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等开展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均可认定为群众体育教练取得的成绩。其中,以社会效益作为成绩申报教练员职称的,初级教练须积极参与群众体育活动,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中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高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国家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多人”、“多次”应不少于三人、三次。
(三)本条件中,“比赛”均指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以及经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四)本条件中,“世界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世界、亚洲、全国、省级“优秀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在相应级别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三名。
(五)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两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六)各级各类体校(学校)的教练员申报高级教练以下等级职称,可参考其所带运动员在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七)同一时期内,原则上一支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认定一名主管教练。辅助教练参与职称评审,竞赛成绩按其主管教练取得成绩的70%核定。体能教练的比赛成绩按辅助教练计算,如同时带训多支运动队,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
(八)输送运动员的范围是指我市优秀运动队、国家队。向国家队输送运动员是指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满一年以上。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是指被正式招收或确定为试训运动员并享受试训体育津贴者。
(九)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十)艰苦边远地区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31号)中确定的范围和类别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