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结合重庆实际,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电话:023-86867385。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1137772066@qq.com。
3.发送传真至023-86868884。
4.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按照中国博士后制度管理的在站或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渝申报评定职称(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第四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五条 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高校(含教育系统研究专业已下放的),博士后申报相应职称,应按有关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
(三)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第七条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经本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适用于出站人员)或博士后合作导师(适用于在站人员)实名举荐、用人单位同意并考核推荐,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或进站满1年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成果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海外引进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香江学者、澳门青年学者、中德项目、特别资助(站前或站中)、面上项目;
2.入选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海外引进项目、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一等及以上资助;
3.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的全国性博士后大赛中获奖(个人排名前3)。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用人单位考核推荐,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
(二)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不满3年,但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海外引进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支持;
2.获得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特等资助、海外引进项目支持;
3.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的全国性博士后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在站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向所在博士后站申报;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博士后站同意后,向用人单位申报;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向用人单位申报。
第五章 评定方式
第十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工作。评定工作采用分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副高级职称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及正高级专家或导师考核推荐意见直接审核认定。
(二)申报正高级职称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全市专家评审库中抽取同行专家组成博士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或委托全市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可根据需要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取得现职称前的业绩成果,不能用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第十三条 申报业绩条件中所列人才项目、人才计划,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仅作为申报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专家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达不到相应专业水平者,经征询申报人同意后,可降低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