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电子信息专业工程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电子信息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参与完成工程项目。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或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2.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
3.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中型工程项目,或小型工程项目2项。
4.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经验,具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
3.主持完成小型工程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大型工程项目1项或中型工程项目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5.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6.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个人排名前5)。
7.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
8.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1部,且被所在单位采用。
9.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分析报告2篇,并被所在单位采用;或撰写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且项目已立项。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
4.获授权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1项且已实施。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
6.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较高水平,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具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或开发经验,具备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目1项或中型工程项目2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或中型工程项目4项。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2项。
5.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个人排名前3),且有1项已实施。
6.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
7.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主编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并被所在单位采用。
8.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项目技术分析报告3篇,并被所在单位采用;或撰写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且项目已立项。
9.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较高水平,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的专家论证。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第1)。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以上2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
5.获中国专利奖(个人排名前5)。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1项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
7.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领先水平,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的数量规定均包括“以上”;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满足不同业绩条件2项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2次。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完成的项目以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结题报告(证书)为准;专利以授权专利证书为准;宣读论文以宣读证书为准;专家论证材料以专家论证报告书为准;年产值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销售发票;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提供专利或成果证书等材料。
(五)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国家级、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六)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或单项项目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型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或单项项目合同额在800~2000万元的项目;小型指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或单项项目合同额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七)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化、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应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纳税证明、合同等佐证材料。
(八)本条件中的论文、报告,若非特别注明,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是指被国内外重要文献数据库收录的学术论文。国内外重要文献数据库包括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及其扩展版(简称SCIE)、《工程索引》(简称EI)、《科技会议引用索引》(简称CPCI),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论文收录情况以论文发表时的版本为准,论文被多个数据库检索的,或同一论文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算一项。
(九)本条件中的著作、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培训教材、技术手册。
(十)中国专利奖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奖项,包括: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十一)本条件的“同行专家认可”是指经行业内3名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鉴定并认可,须提供行业内3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意见。
(十二)本条件中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技术骨干”是以项目(验收)报告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原则上是指国家级项目完成人中个人排名前8,省(部)级项目完成人中排名前5,地(市)级项目完成人中排名前3;“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的人员,结题(验收)报告或有关文件有明确界定的,以结题(验收)报告或有关文件为准;若无明确界定,则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评估并作出书面评估结论。
(十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是指国家相关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十四)本条件中“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中影响项目整体、最紧要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技术问题,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电子信息专业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医学信息工程、电磁场与无线技术、电波传播与天线、应用电子技术教育、柔性电子学、电子封装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智能测控工程、柔性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光电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产品制造技术、电子产品检测技术、汽车智能技术、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智能光电技术应用、光电显示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微电子技术与器件制造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