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内河船舶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内河船舶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海事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内河船舶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重庆市内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适应重庆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对航运人才的要求,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重庆市内河航运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为重庆市内河船舶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设置船舶驾驶、船舶轮机两个专业类别,对应职称名称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重庆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内河船舶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内河船舶专业副高级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内河航运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德才兼备,作风正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取得相应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职业资格适任证书。
(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高级船长申报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后,从事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岗位服务年限要求
近5年在相应的内河船舶担任船长职务12个月及以上,取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际担任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内河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长职务满24个月;
(二)实际担任内河1000总吨至3000总吨船舶或内河500千瓦至1500千瓦拖轮船长职务满30个月;
(三)实际担任内河600总吨至1000总吨船舶或内河441千瓦至500千瓦拖轮船长职务满36个月;
(四)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船长职务满24个月;
(五)实际担任沿海航区船长职务满30个月;
(六)实际担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长或海上非运输船舶船长职务满36个月。
第八条 专业知识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二)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
第九条 能力要求
(一)熟练船舶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船舶驾驶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二)熟悉船舶驾驶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技术交流;
(三)具有跟踪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驾驶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第十条 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主持起草编制省(部)级相关的内河航运条例、规则的制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
(三)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四)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或专业技术高级研修项目会议上交流论文或技术报告3篇以上。
(五)参加国家级相关项目1项以上,成果被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相关项目2项以上,成果被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相关项目1项及地(市)级相关项目2项以上,成果被采用。
(六)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年增产值或年节约成本累计5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推动专业管理、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行业内影响较大,且得到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提出有效办法和措施,实施后并取得较好效果,且得到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
(七)船舶安全管理有创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所管理的船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污染等责任事故,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现场监督、FSC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未出现滞留、附加审核等情形。
(八)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生态环境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九)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誉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1次以上。
(十)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第十一条 考核要求
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2年以上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船长: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在船舶学术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在航运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编写专业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相关项目1项以上,项目成果被采用。
(四)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由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
(五)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等荣誉奖励或全国技术能手表彰。
(六)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实际担任一类船长职务满18年以上(其中:担任相当于指导船长职务满5年以上),安全记录良好。
第五章 高级轮机长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后,从事船舶轮机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岗位服务年限要求
近5年在相应的内河船舶担任轮机长职务12个月及以上,取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际担任内河5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
(二)实际担任内河441千瓦至500千瓦船舶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
(三)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轮机长职务满24个月;
(四)实际担任沿海航区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
(五)实际担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海上非运输船舶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
第十五条 专业知识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二)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应用;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
第十六条 能力要求
(一)熟练船舶轮机管理技术,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二)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交流;
(三)具有跟踪船舶轮机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轮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主持起草编制省(部)级相关的内河航运条例、规则的制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
(三)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四)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或专业技术高级研修项目会议上交流论文或技术报告3篇以上。
(五)参加国家级相关项目1项以上,成果被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相关项目2项以上,成果被采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相关项目1项及地(市)级相关项目2项以上,成果被采用。
(六)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年增产值或年节约成本累计5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推动专业管理、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行业内影响较大,且得到厅(局)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提出有效办法和措施,实施后并取得较好效果,且得到厅(局)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
(七)管理船舶不少于4艘,近5年管理的船舶,未出现因轮机设备原因导致的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污染等责任事故,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现场监督、FSC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未出现滞留、附加审核等情形;在船舶修理及监造中,主持及主要承担2艘及以上船舶的监造工作,在上述修造船工作中利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八)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生态环境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九)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誉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1次以上。
(十)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第十八条 考核要求
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2年以上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轮机长: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在船舶学术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在航运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编写专业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相关项目1项以上,项目成果被采用。
(四)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并由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
(五)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等荣誉奖励或全国技术能手表彰。
(六)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实际担任一类轮机长职务满18年以上(其中:担任相当于指导轮机长职务满5年以上),安全记录良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船上工作经历系指船舶技术人员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在船上实际担任相应船舶技术职务的经历。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中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包括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行业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四)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五)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六)主要起草人、主要完成人:均指排名前5的人员。
(七)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八)核心期刊: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国科学研究院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